臨時專利申請規定主要涉及美國專利法的兩個條款,即第111條(b)款和第119條(e)款。
美國專利法第111條(b)款指出了與臨時專利申請相關的一些條件,即建立申請日需要提供說明書和附圖;維持申請日需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提交申請費和發明人姓名。
第119條(e)款指出臨時專利申請(下文簡稱“臨時專利”)為申請人確立了一個優先權,其保護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護范圍內,只有該“臨時專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關專利申請。
但是,專利申請以臨時申請的方式提出后,必須在1年內正式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轉換請求書,將“臨時專利”轉為正規申請,否則此“臨時專利”在1年后自動失效。正規申請的內容應包含臨時專利申請的內容和經改寫后的內容。
美國臨時專利申請具有幾個特點:
(1)不一定要有請求項,只需提供說明書、必要圖式及發明人姓名即可建立臨時申請的申請日;
(2)不拘泥于美國專利法所制訂的說明書格式,申請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請;
(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接受英文以外的說明書內容,但必須符合美國專利法35.U.S.C.112第1段及35.U.S.C.1131的規定;
(4)不能予以審查和授予專利權,它僅可為在一年內提交“正規”申請搶占一個申請日,自其申請日起算屆滿十二個月后,依規定視為放棄并予以公開;
(5)不能要求一件外國申請為其建立優先權,但根據巴黎公約可以保留國際優先權;
(6)只針對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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