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在專利法體系中發明創造的權利人分三個階段進行定義,在申請專利前為適格申請專利的權利人,在遞交專利申請后被批準前為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被批準后為專利權人。本文意在討論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人確定制度,所以今天廣州專利申請小編就對于適格申請專利的權利人僅作為背景知識進行簡要介紹。
一、適格申請專利的權利人
一、適格申請專利的權利人
適格申請專利的權利人是指有資格就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下文簡稱“國知局”)受理專利新申請時不審查請求書中所聲稱為專利申請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中國國家申請不僅包含我們通常理解的向國知局遞交的首次專利申請,也包括通過《巴黎公約》遞交的專利申請、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專利申請以及通過這3種途徑遞交的專利申請的分案申請。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遞交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審查同向國知局遞交的首次專利申請的審查,而PCT國家階段申請、分案申請與其各略有不同,所以以下分3種情形分別展開簡要論述。
1.首次及《巴黎公約》途徑遞交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國知局受理專利新申請時不審查請求書中所聲稱為專利申請的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合規,僅審查請求中有無聲稱為專利申請人的主體,采用的是誰提出專利申請就推定誰是適格申請專利的權利人的做法,并依據這個聲稱為專利申請人的主體展開形式審查。后續當有權利歸屬糾紛出現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前述主管部門或法院受理后,可以請求國知局中止有關程序。
雖然國知局采用的是上述推定方法確定并登記申請人,為防止出現非法人實體聲稱為專利申請人等常識性錯誤,國知局會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國知局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人相關信息及其證明文件,并審查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是否有缺陷,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會發出補正通知書。如果申請人要改正請求中所填寫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然后國知局對補正請求及其所附文件進行審查。經過初步審查,對于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應當認為初步審查合格。審查員應當發出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指明國知局登記的申請人信息。所以國知局推定的申請人實際上是國知局經過初步審查認為申請文件和相關信息形式合格后確定的,并在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上具體指明其登記的申請人信息,實質上并非請求書上所聲稱為申請人的申請人信息。例如,申請人在請求書上填寫的公司名稱為蘭天公司,而其提供的營業執照為藍天公司,經過官方的審查和申請人的意見陳述,最終初審合格通知書上確定的是藍天公司而非原始請求書上聲稱的蘭天公司。
綜上所述,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是在國知局發出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時,才被官方書面正式確定下來,但此申請人對該專利申請的權利及批準后該專利的權利應當追溯至申請日并一直歸屬于他直至專利申請或專利失效,除非國知局在后續階段登記了權利轉移。根據《專利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自國知局登記之日生效,登記日即國知局發出的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發文日。
2.PCT國家階段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國際申請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國際申請日即被認為是在我國的實際申請日,國際申請即相當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稱的正規國家申請。PCT國際申請的申請人信息是如何被確定的呢?根據《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申請人的國籍、居所是否如其所聲稱,應當由受理局根據其本國法審查并決定。經過受理局審查過的信息記載在國際局出版的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上,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審查員一般不得再提出疑問。所以被記載在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上的指定中國的申請人信息即是被受理局確定下來的中國國家申請的申請人,國際局首次登記確認該申請人信息的日期為國際公開日,但其作為專利申請人的效力可追溯至國際申請日并持續有效除非后續登記發生變更。為了便于理解,參照首次中國國家申請的審查流程,我們可以將國際公開文本扉頁視為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是PCT國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信息首次被確定的載體和時間點。對于PCT國家階段專利申請,它的申請人變更可以發生在國際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國家階段。
i.發生在國際階段的申請人變更: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3.1.5.1相關規定,PCT國家申請存在有國際階段的PCT/IB/306表,通報申請人變更(指實體)或者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變更的,認為已經向專利局申報,在進入聲明中直接填寫變更以后的信息,據此我們可以理解國際階段PCT/IB/306表記錄的申請人(指實體)權利的轉移被視為已經申報并且登記生效。《專利審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5.10.1.2又規定,國際局傳送的“記錄變更通知書”(PCT/IB/306表)中指明變更的項目是申請人(指實體),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需要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相關章節要求補交證明文件。前述規定中補交材料的要求應當認為是后續審查環節需要審查的文件要求,文件不合格給予一次補正機會,期滿未補交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雖然補交證明材料的要求源于國際階段PCT/IB/306表記錄的申請人(指實體)權利的轉移,但是在進中國國家階段時這部分文件審查為獨立審查文件的一個環節,而不是審查著錄項目變更請求證明文件環節,所以審查后發出的官方通知書和官方意見都不同,是補正通知書,而不是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手續合格通知書。所以在答復補正時,如果PCT/IB/306表變更通知書上的信息有誤,審查員也是允許申請人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變更權利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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