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明專利注冊好處,發明專利注冊流程有哪些?廣州正穗專利注冊代辦知道發明專利授權需滿足三性,所謂的三性就是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
一、發明專利實用性的概念: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專利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能在產業中應用。換句話說,發明的技術方案不能是抽象的、純理論的東西,而必須是能在實踐中實現的東西。
所謂產業,具有廣義的含義,其范圍包括工業、礦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運輸業、交通業、服務業等。所謂應用,是指如果申請專利的是一種產品或者產品的部件,該產品就必須能夠制造出來并且產生預期的作用;如果申請專利的是一種方法,該方法就必須能夠在實際中予以使用并產生預期的作用。
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是指根據發明專利記載的技術方案制造使用后,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這種效果可以是技術效果,也可以是經濟效果或者社會效果,例如提供新的產品、提高產品的產量、改善產品的質量、增加產品的功能、節省能源或原材料、改善勞動條件、防治環境污染、有助于改善社會風尚等。明顯無益、嚴重污染環境或者嚴重浪費能源的發明專利,則因缺乏積極效果而不能授予發明專利。
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具有實用性,并不是要求這種發明專利在申請時已經實際予以制造或者使用,由此來證明產生了積極效果。所要求的只是根據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作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其技術知識或者經過慣常的試驗和設計后,就能夠得出申請專利的發明能夠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結論。
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具有實用性,也不是要求發明專利已經高度完善,毫無缺陷。事實上,任何技術方案都不可能是完善無缺的。只要存在的缺點或者不足之處沒有嚴重到使有關技術方案根本無法實施,或者根本無法實現其發明目的程度,就不能因為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缺點或者不足之處,否認該發明專利技術方案具有實用性。
二、發明專利實用性的判斷
我國專利法將實用性與新穎性、創造性并列在一起,在同一法條中予以規定,習慣上將它們稱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三性”標準。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實用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有較大的區別。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都是將申請專利的發明與申請日之前的現有技術或抵觸申請進行比較;而發明專利實用性涉及的是對發明本身性質的判斷,而不是一種比較性質的判斷。
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有一個邏輯上的順序關系,應當首先判斷是否具備新穎性,然后再判斷是否具備創造性。現在,一個問題是實用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之間是否也存在類似的邏輯關系?一般說來,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首先判斷是否具備實用性,因為如果發明專利缺乏實用性,審查員就可以直接得出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結論,沒有必要再進行檢索,進而對其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判斷。由于檢索是一件工作量很大的事情,這樣作能夠避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人力資源上的浪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種順序主要是從節約程序、盡可能縮短審查時間的角度出發的,與新穎性和創造性之間在邏輯順序上的關系有所不同。從判斷的內容上看,實用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是彼此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關聯,因此無論先評價實用性,還是先評價新穎性、創造性,都沒有什么問題。
發明專利申請屬于下述情形之一的,認為不具備實用性:
(1)缺乏技術手段。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專利,應當是一項已經完成的技術解決方案。如果申請僅僅提出了發明的任務,而沒有說明實現其任務的技術手段,或者只說明了部分技術手段,該發明就是一項尚未完成的發明,它不能制造或者使用,因而不具備實用性。
(2)違背自然規律。具備實用性的發明應符合自然規律。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違背公認的、經過實踐證明的自然規律,例如能量守恒定律,則顯然是不能實現的,因而不具備實用性。
(3)利用獨特的自然條件完成的技術解決方案。例如,針對特定的港灣提出的港口設計方案,針對特定河段作出的橋梁設計方案,是與特定的自然條件聯系在一起的,不可能直接適用于其他不同的地方,因而不具備實用性。
(4)無積極效果。具備實用性的發明應當能夠產生預期的有效效果。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實用性。
一、發明專利實用性的概念: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專利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能在產業中應用。換句話說,發明的技術方案不能是抽象的、純理論的東西,而必須是能在實踐中實現的東西。
所謂產業,具有廣義的含義,其范圍包括工業、礦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運輸業、交通業、服務業等。所謂應用,是指如果申請專利的是一種產品或者產品的部件,該產品就必須能夠制造出來并且產生預期的作用;如果申請專利的是一種方法,該方法就必須能夠在實際中予以使用并產生預期的作用。
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是指根據發明專利記載的技術方案制造使用后,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這種效果可以是技術效果,也可以是經濟效果或者社會效果,例如提供新的產品、提高產品的產量、改善產品的質量、增加產品的功能、節省能源或原材料、改善勞動條件、防治環境污染、有助于改善社會風尚等。明顯無益、嚴重污染環境或者嚴重浪費能源的發明專利,則因缺乏積極效果而不能授予發明專利。
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具有實用性,并不是要求這種發明專利在申請時已經實際予以制造或者使用,由此來證明產生了積極效果。所要求的只是根據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作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其技術知識或者經過慣常的試驗和設計后,就能夠得出申請專利的發明能夠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結論。
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具有實用性,也不是要求發明專利已經高度完善,毫無缺陷。事實上,任何技術方案都不可能是完善無缺的。只要存在的缺點或者不足之處沒有嚴重到使有關技術方案根本無法實施,或者根本無法實現其發明目的程度,就不能因為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缺點或者不足之處,否認該發明專利技術方案具有實用性。
二、發明專利實用性的判斷
我國專利法將實用性與新穎性、創造性并列在一起,在同一法條中予以規定,習慣上將它們稱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三性”標準。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實用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有較大的區別。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都是將申請專利的發明與申請日之前的現有技術或抵觸申請進行比較;而發明專利實用性涉及的是對發明本身性質的判斷,而不是一種比較性質的判斷。
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有一個邏輯上的順序關系,應當首先判斷是否具備新穎性,然后再判斷是否具備創造性。現在,一個問題是實用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之間是否也存在類似的邏輯關系?一般說來,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首先判斷是否具備實用性,因為如果發明專利缺乏實用性,審查員就可以直接得出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結論,沒有必要再進行檢索,進而對其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判斷。由于檢索是一件工作量很大的事情,這樣作能夠避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人力資源上的浪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種順序主要是從節約程序、盡可能縮短審查時間的角度出發的,與新穎性和創造性之間在邏輯順序上的關系有所不同。從判斷的內容上看,實用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是彼此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關聯,因此無論先評價實用性,還是先評價新穎性、創造性,都沒有什么問題。
發明專利申請屬于下述情形之一的,認為不具備實用性:
(1)缺乏技術手段。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專利,應當是一項已經完成的技術解決方案。如果申請僅僅提出了發明的任務,而沒有說明實現其任務的技術手段,或者只說明了部分技術手段,該發明就是一項尚未完成的發明,它不能制造或者使用,因而不具備實用性。
(2)違背自然規律。具備實用性的發明應符合自然規律。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違背公認的、經過實踐證明的自然規律,例如能量守恒定律,則顯然是不能實現的,因而不具備實用性。
(3)利用獨特的自然條件完成的技術解決方案。例如,針對特定的港灣提出的港口設計方案,針對特定河段作出的橋梁設計方案,是與特定的自然條件聯系在一起的,不可能直接適用于其他不同的地方,因而不具備實用性。
(4)無積極效果。具備實用性的發明應當能夠產生預期的有效效果。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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